法律依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所有承壓鍋爐和壓力在壹個表壓以上的各種壓力容器。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驗、修理和改造這些設備的單位,必須執行本條例。
本條例不適用於船舶和機車上的鍋爐和壓力容器。
第三條各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對鍋爐壓力容器進行監督檢查。
勞動部門領導的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所是專門從事鍋爐壓力容器檢驗的事業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