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國安大隊可以拘留犯罪嫌疑人不超過37天。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遇有法定緊急情況,臨時剝奪犯罪分子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壹是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人是指有證據證明自己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第二,它具有法律緊急狀態之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壹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清案情,鑒定的期限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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