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違反國家規定,以虛構交易、虛假定價、現金返還等方式直接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