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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立國際法院管轄權的方式

國際法院管轄權的確立方式:1自願管轄權,即國際法院對所有當事國自願提交的案件擁有管轄權。2.協議管轄。根據《國際法院規約》第36條第1款,國際法院對現有條約或協定具體要求提交的所有事件擁有管轄權。3.被稱為任擇條款的《國際法院規約》第36條第2款規定,在涉及條約解釋、任何國際法問題、構成違反國際義務的任何事實的賠償性質和範圍等爭端中,當事國可隨時宣布接受國際法院的強制管轄權,無需任何特別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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