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某市政工程項目采用PPP模式實施。獲勝的社會資本家和政府共同成立了壹個項目公司。實施機構授權項目公司負責投融資、建設、運營維護和移交,項目土地劃撥到政府出資代表名下。項目公司在辦理施工許可證時,發證機關認為項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在政府出資代表的名下,不符合施工許可證的有關規定,不予辦理施工許可證。
法律依據:《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建築、裝飾裝修和配套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同時,項目招標文件還規定,項目公司辦理施工許可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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