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世紀60年代以來,國際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律制度在國際上受到越來越多的關註。非洲有關國家分別於1963年締結了塞內加爾河和尼日爾河利用條約,於1964年締結了乍得湖利用條約,於1969年締結了美洲拉普拉塔河利用條約。亞非法律協商委員會和美洲法律委員會也開始研究相關問題。1966國際法協會赫爾辛基會議編寫了若幹關於國際河流利用的條款,即所謂的“赫爾辛基規則”,內容涉及水的利用、航行、木材漂流、汙染和爭端解決。
鑒於國際河流和湖泊非航行使用的不斷發展,習慣法的不成文規則尚不完備,聯合國大會在1970中通過決議,建議國際法委員會開始研究“國際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國際水道”不僅指跨越國界的河流,也指跨越國界的湖泊、運河和水庫。“非航行使用”包括灌溉、排水、廢物處理、發電、工業用水、消費用水和文化體育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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