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運代理管理規定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作為代理人,應當與進出口收發貨人簽訂書面委托協議。雙方如有業務爭議,應以簽署的書面協議作為解決爭議的依據。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作為獨立經營者,在從事本規則第三十二條所述相關業務時,應向貨主簽發運輸單證。如與發貨人發生業務糾紛,應以簽署的運輸單據作為解決糾紛的依據;與實際承運人發生的商務糾紛,應根據與實際承運人簽訂的運輸合同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