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司法解釋(壹)》第十條具有下列情形之壹,涉及中國人民和社會公共利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通過協議排除而直接適用於涉外民事關系的,不受沖突規範的指導。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涉外民事關系適用法第四條規定的強制: (壹)涉及勞動者權益保護的;(二)涉及食品或者公共衛生安全的;(三)涉及環境安全的;(四)涉及外匯管理等金融安全的;(五)涉及反壟斷和反傾銷的;(六)其他應當強制執行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