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創作主體:由具有合法立法權的國家機關創作;由有立法權的機關授權或者委托有關機關或者組織制定;它是由不享有法定立法權但實際上能創造法律規範的機關創造的,如判例法國家的法院創造判例法;在壹些國家,公民投票也是壹種法律創造的形式。
2.按照創制方式:制定,即主管國家機關制定新的法律規範性文件;承認,即壹些本來沒有法律效力的社會規範甚至法理,被強大的國家機關賦予了法律效力;變更是指國家權力主管機關對現行法律規範或者規範性法律文件進行修改、補充或者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