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語言文字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是普通話和規範漢字。
第三條國家推廣普通話,實行規範漢字。
第四條公民有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權利。國家為公民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提供條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推廣普通話,規範漢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