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引起的搬遷補償和臨時安置;
(三)征收房屋造成損失的補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補償,包括: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貼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貼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