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家公益林管理辦法》
第四條國家級公益林的保護管理應當納入國家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林地保護和利用規劃,落實到田,做到邊界清晰、權屬明確、數據準確。
第五條國家林業局負責國家公益林管理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地方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國家公益林的保護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