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六十條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造成環境噪聲汙染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決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行使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的,從其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