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間幹擾是22時至次日6時。居民區和文教區環境噪聲標準值白天為50分貝,夜間為40分貝。壹般商住混合區的環境噪聲標準值白天為55分貝,夜間為45分貝。商業集中的工業、商業、交通和住宅混合區、繁華區的環境噪聲標準值白天為60分貝,夜間為50分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壹)“噪聲排放”,是指噪聲源向周圍生活環境輻射噪聲。
(二)“噪聲敏感建築物”是指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居民住宅以及其他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築物。
(三)“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是指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和以機關或者居民住宅為主的區域。
(4)“夜間”是指晚上22點至早上6點之間的時間。
(五)“機動車”是指汽車和摩托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