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第壹條為了合理安排職工的工作和休息時間,保障職工的休息權,調動職工的積極性,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根據憲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職工。
第三條雇員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第四條因特殊情況和特殊情況需要縮短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限制,不能實行每日8小時、每周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