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級政府的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傳染病預防、控制和監督工作的日常經費。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傳染病流行趨勢,確定全國傳染病預防、控制、治療、監測、預測、預警和監督檢查項目。中央財政對困難地區實施重大傳染病防治項目給予補助。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傳染病流行趨勢,確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項目範圍內的傳染病預防、控制和監督工作,並保障項目實施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