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條例》第五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城鄉建設規劃時,應當合理劃分功能區,布局建築物、構築物和道路,防止環境噪聲汙染,保障安靜的生產環境。& ltbr & gt第七條規定,壹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免受噪聲汙染的義務,並有權對造成環境噪聲汙染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受到噪聲汙染直接影響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減輕或者消除噪聲汙染的危害。& ltbr & gt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環境保護部門或者其他監督管理部門除責令改正外,可以根據不同情況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上一篇:貴州青創時代信息服務有限公司怎麽樣?下一篇:賈誼在《秦論》中說:仁義不施,攻守之勢不同。這句話在現在或者法治社會是正確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