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二十二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汙染物排放達到法定要求的基礎上進壹步減少汙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在財政、稅收、價格、政府采購等方面采取政策措施,予以鼓勵和支持。
第二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改善環境,按照有關規定停產、搬遷、關閉的,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