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國家支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項目,可以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國家不支持的以營利為目的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應當以有償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壹般國家機關、城市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可以劃撥方式提供。國家糧食儲備作為非營利性的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可以通過劃撥方式提供土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下列建設用地可以劃撥方式取得: (壹)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二)城市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三)國家支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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