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規章是指國務院各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在本部門職權範圍內,依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按照規定程序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的總稱。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的。也就是說,國務院部委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範圍內制定規章。
如果清理取消這些規定,法律中也有規定。只有國務院有權取消部門規章,公民不能要求取消這些規章,包括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