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就其主張提供證據。在賠償義務機關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期間,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賠償義務機關的行為與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舉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