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十三條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並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營業場所和相應的資金;
(二)具備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
第十四條招標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第十五條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範圍內辦理招標事宜,並遵守本法關於招標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