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在證據種類中增加了壹項電子數據。這意味著日常生活中的郵件、QQ聊天、MSN聊天、微博、博客等常見內容都有可能成為庭審中的證據。
3.QQ聊天記錄、微博作為壹種電子證據,具有隱蔽性、破壞性、多樣性、高科技等特點,證明力較弱。因此,除非有其他證據支持,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否則網絡聊天記錄很難被法院采納為證據。原因有二:壹是由於網絡虛擬程度高,QQ聊天記錄的真實性、有效性存疑,法院對這類電子證據的審查認定難度很大;二是因為聊天軟件沒有實名登記系統,聊天記錄中的名字都是虛擬的,很多時候哪個網名就是當事人,這就使得聊天記錄的證明力弱於電子郵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