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采取措施,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征求消費者及其社會組織對經營者交易行為、商品和服務質量的意見,並及時調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