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23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是權利人對下列客體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壹)作品;(二)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商標;(四)地理標誌;(五)商業秘密;(六)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七)植物新品種;(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第壹百三十條民事主體按照自己的意願行使民事權利,不受幹涉。第壹百三十壹條民事主體行使權利,應當履行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義務。第壹百三十二條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