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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美糾紛案上市公司章程能否授權董事會任命非執行董事?急求~ ~ ~詳細解釋。

國美註冊於海外自由島百慕大,在港交所上市。其註冊地公司法和上市地公司證券法屬於英美法系,奉行“董事會中心主義”。在“董事會中心主義”的法律框架下,國美電器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有權任命非執行董事,因此在股東大會決議後,董事會有權自主做出決定,任命相關人員。在重新表決之前,董事會的變更決議具有法律效力,即三名非執行董事的任命有效,在此期間可以從事相關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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