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有管轄權的案件只能根據我國法律審理。國外的訴訟制度和我國不太壹樣,不可能按照其他國家的程序來審判。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申請或者請求承認和執行,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承認其效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利益的,不予認可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