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央紀委關於對黨員經濟方面違法違紀行為給予紀律處分的若幹規定》第三十條黨、國家機關和群眾團體中的黨員幹部違反黨中央、國務院有關規定,經商辦企業或者利用職權經商辦企業為親屬謀取利益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經商辦企業存在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予以合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