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集中采購目錄和限額標準分別由國務院辦公廳和省級人民政府制定。所以集中采購目錄和定額標準還是有區別的。以2009-2010集中采購目錄為例,關於貨物和服務公開招標限額,國務院辦公廳規定,單次或批量采購金額壹次性達到654.38+0.2萬元的,必須采用公開招標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範圍內開展招標代理業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
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業務,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對投標人的規定。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在其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或者代理,也不得為其代理的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提供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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