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職工辭職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的,應當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經濟補償: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法律客觀性: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