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承認外國判決是指其與國內判決具有同等效力,是為了防止判決的壹方當事人在外國就同壹事實在同壹當事人之間提起新的訴訟。外國判決的執行是指按照壹定的執行程序,在承認的基礎上執行需要執行的外國判決,這是為了保證勝訴當事人判決權利的實現。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管轄法院是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對等原則,認為外國法院申請或者請求承認和執行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利益的,不予認可和執行。
上一篇:國際法與其他法律部門相比有什麽特點?下一篇:杭州師範大學法學怎麽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