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市公司收購的對象是能夠代表公司資本份額的股份的抽象標識;
2.上市公司收購的目的是控制目標公司;
3.其他屬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二十條
本法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121條
市屬公司壹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總資產30%的,應當在股東會上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122條
上市公司應當設立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