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股權轉讓應當符合以下要求:①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有利於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能夠促進國有資本的優化配置;②交易股權歸屬清晰;(三)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四)采取拍賣、招標、協議轉讓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5)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出資人同意(轉讓全部或部分國有股權使國家失去控制權的,已取得同級政府批準)。《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股權轉讓。其中,轉讓全部國有股權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股權,使國家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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