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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林場土地承包辦法

根據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和國家所有的由農民集體依法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通常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人人參加的家庭承包;對於不宜實行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四荒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組織、個人的房屋和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應當依法按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農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保障其生活,維護其合法權益。征收組織和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房屋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汙、挪用、私分、截留或者拖欠征收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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