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特種樹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義務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個體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七十三條在國有農場、林場、牧場、漁場從事承包租賃經營、農業生產經營或者服務的職工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適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