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的規定,監事會履行下列職責:
(1)檢查企業執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檢查企業財務,查閱企業財務會計資料和其他與企業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資料,驗證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
(三)檢查企業經營效益、利潤分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和資產運營情況;(四)檢查企業負責人的經營行為,評價其經營管理業績,提出獎懲、任免建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壹條,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5人,其中職工代表比例不得少於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