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九條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使用包括自用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壹條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應當進行必要的可行性研究,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事業單位應當對其用於對外投資、出租和出借的資產實行專項管理,並在財務會計報告中充分披露相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