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第四十條企業改制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依照法定程序決定,或者由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對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進行重組時,應當在作出決定或者向其委派的股東代表作出出席股東大會或者國有資本控股公司股東大會的指示前,將重組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