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以勞[1998]34號文發布的《勞動部關於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實行勞動合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企業實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革過程中,經協商確實不能與職工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可以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履行原勞動合同。)的規定。
客觀變化的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第四十壹條第(四)項),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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