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常識 - “某縣工商局長以公司名義將公款借給某公司”是犯罪?

“某縣工商局長以公司名義將公款借給某公司”是犯罪?

根據刑法對挪用公款罪的定義,“挪用公款數額較大,從事營利性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

第三百八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用於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不還的,是貪汙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歸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 上一篇:國家電網商業電費標準
  • 下一篇:杭州上城區的貸款中介合法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