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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員工被判刑後是否開除公職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行政處罰法》(法)第十四條公職人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予以辭退:

(壹)因故意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含緩刑)的;

(二)因過失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壹般應當開除;如果情況特殊,比較適合免職的,可以不免職,但要報上級機關批準。

公職人員犯罪被判處罰金,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不起訴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免除其職務;造成不良影響的,予以辭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法)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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