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貨幣補償;
2、產權調換,應計算並結清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額。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第壹款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
(壹)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引起的搬遷補償和臨時安置;
(三)征收房屋造成損失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