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九條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使用包括自用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
第二十壹條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應當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論證,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事業單位應當對其用於對外投資、出租和出借的資產實行專項管理,並在財務會計報告中充分披露相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