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破壞交通設備的過失行為,必須造成危害交通安全的嚴重後果,即造成火車、汽車等交通工具傾覆或者毀壞,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如果後果未達到或者不嚴重,則不構成本罪。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後果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所謂嚴重後果,不限於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應當結合本罪的特點、案件的綜合情節,如被破壞通信設備的性質和嚴重程度、通信中斷的性質、時間長短、影響區域和直接危害結果等。,有待充分考慮和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二十四條第壹款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眾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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