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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貝馬斯所說的公共自治和私人自治是什麽意思?

人權和人民主權

從理論史的角度來看,“私人自治和公共自治”這兩個概念壹直占據著主導地位。“人權和人民主權這兩個概念迄今為止規定了民主法治國家的規範自我認識”和“現代法律只能依據人權和人民主權原則構成的概念進行辯護,這並非偶然。因為,根植於宗教和形而上學傳統的規範性內容,在後傳統的論證之後,就凝結在這兩個概念中了。”在這種情況下,這種“權利體系”也應該能夠從這兩種理念中推斷出,法律形式體現為“主觀自由”,它所保障的恰恰是私人自治;協商的原則必須以參與者的通信自由為基礎,使用通信自由就是公共自治。

基本概念層面的內在聯系。

策略性行為-主觀自由-主觀權利-合法性-法律形式-私人自治

交往行為-交往自由-(主觀權利)-合法性-協商原則-公共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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