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特認為,奧斯汀所謂的“法律概念”實際上是所謂“搶劫情形”的延伸——例如,壹名劫匪命令壹名銀行職員“把錢給我”,並威脅說,如果他拒絕,“我就要開槍了”。
在哈特看來,“通過給簡單的搶劫情形增加壹系列特征”,奧斯汀創造了壹個由主權、命令和強制力組成的法律概念——以威脅為後盾、普遍服從的壹般命令。
在《法律的概念》壹書中,哈特從三個方面對奧斯汀的“法律命令論”進行了批判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