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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後子女與生父母的法律關系。

法律分析:還是有法律關系的。

第壹,被收養的孩子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失去了父母,成了孤兒。

2.找不到親生父母的棄嬰或兒童。

3.生父母因特殊情況無力撫養的子女。

二、收養子女應符合下列條件:

1.收養人沒有子女。

2.有足夠的能力撫養教育被收養人。

3.年齡應該是30歲。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收養兒童的疾病。

實施後,無子女改為無子女或只有壹個子女,還要求有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犯罪記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98條,收養人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壹)無子女或者只有壹個子女的;

(二)有撫養、教育、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收養子女的疾病。

(4)所有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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