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被收養的孩子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失去了父母,成了孤兒。
2.找不到親生父母的棄嬰或兒童。
3.生父母因特殊情況無力撫養的子女。
二、收養子女應符合下列條件:
1.收養人沒有子女。
2.有足夠的能力撫養教育被收養人。
3.年齡應該是30歲。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收養兒童的疾病。
實施後,無子女改為無子女或只有壹個子女,還要求有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犯罪記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98條,收養人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壹)無子女或者只有壹個子女的;
(二)有撫養、教育、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收養子女的疾病。
(4)所有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