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二十四條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交驗進出口許可證和有關單證。
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無進出口許可證不予放行,具體處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應當自運輸工具進境之日起14日內向海關申報,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應當在貨物抵達海關監管區域後24小時內裝貨前向海關申報,但海關另有授權的除外。
進口貨物收貨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向海關申報的,海關應當收取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