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從我國海商法的相關規定中可以看出,除了海商法第71條對提單的定義外,還有第77條和第78條第1款:
第七十七條除依照本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作出保留外,承運人或者代其簽發提單的人簽發的提單,是承運人按照提單載明的條件收到貨物或者貨物已經裝船的初步證據。承運人向包括善意接受提單的收貨人在內的第三方出示的證據不予認可。
第七十八條承運人、收貨人和提單持有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依照提單的規定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