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成安縣個人建房管理辦法(試行)》第五條:個人建房應當征求其相鄰人的意見,相鄰人無爭議時,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1)單體建築高度:單體建築層數不超過3層,建築高度不超過10米。
(二)單體建築性質:未經批準,單體建築不得改變居住使用功能。
(3)單體建築的道路紅(綠)線:沿街建築臺階不得侵占道路紅(綠)線。
(4)建築風格和色彩:執行縣城統壹規劃標準。